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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非机动车违章不再“暂扣”
来源:中新网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9日作者:

      □关注行政强制法实施

  过去,在上海市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随意停放,公安部门可以对违章车辆进行暂扣。但随着行政强制法今年1月1日的生效,这一常见的执法手段已被取消。

  暂扣违章非机动车的规定,出自2001年发布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在法律层级上属于行政规章。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规章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为了配合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上海市政府在规章清理中,删除了《办法》中有关暂扣违章非机动车的规定。

  近日,上海市政府公布了这次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修改了15件规章和12件规范性文件,废止或宣布失效了5件规范性文件。

 

取消“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


  和取消暂扣违章机动车的理由一样,监察机关在执法中扣缴相对人工资的规定,也被取消。在原来的《上海市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规定》中,相对人如果拒绝执行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财物的决定,监察机关可以通知单位从其工资中予以扣缴,并对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此次清理后,删除了扣缴工资的规定,修改为“拒绝执行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财物决定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此外,这次规章清理,上海市还取消了《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对一时无法履行的,可以暂扣其渔具”的规定。据此,行政机关无权再实施“暂扣”这一行政强制措施。

 

删除收取滞纳金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对于未能按时如数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行为,政府有权加收滞纳金。这次清理中,有关加收滞纳金的相关规定都已被删除。

  上述修改是基于行政强制法中的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列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而“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因此规范性文件对滞纳金不仅无权设置,也无权规定具体标准。遵循此精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滞纳金的规定都在此次清理中删除。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刘平介绍说,本次专项清理取消删除了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内容,为法律法规的良好实施扫清了障碍,也为上海市创造了优良的法治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